《新聞》路權優先 - 閃避不及撞死人,騎士無罪

【聯合報╱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  2007.10.23 03:19 am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楊朝鈞騎機車在台北縣撞死過馬路的婦人李何蓮花,被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兩次事故鑑定結果也都認為他有疏失,但板橋地方法院審理後全案逆轉。法官認為是死者突然起意橫越馬路,被告根本無法閃避,昨天判他無罪。

法界人士指出,過去類似個案中,光是「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這個「帝王條款」,就足以將肇事駕駛人定罪。不過近年「路權」意識抬頭,只要駕駛人在自己車道上沒有違規,且已善盡注意之責,車撞人未必是車的錯

這起意外發生在去年十一月廿日傍晚。據調查,十九歲的楊朝鈞在北縣中和騎機車由南山路往景安路方向行駛,原在路邊行走的李何蓮花突然欲橫越馬路,他煞車不及直接撞上,造成她腹部重創,脾臟破裂,送醫後不治。

檢察官調查後,根據相關現場事證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報告,認定楊朝鈞涉過失致死罪嫌將他起訴。法院審理期間,楊朝鈞認為自己並沒有疏失。

他說,是婦人突然橫越馬路,他看到時已來不及反應,且當時他並未超速,撞到人時機車甚至沒有倒地,顯示他速度很慢。

法官仔細調查全案,發現連現場處理員警也說,從現場沒有煞車痕、機車沒有急煞滑倒的情況,速度應沒很快;被告則稱自己當時的時速大概五十公里。至於檢警調查指出案發時有下雨,法官從現場照片查出當時雖是陰天,但員警抵達前還沒下雨,騎士也無雨天行車不減速的過失。

肇事者有無善盡注意車前狀況義務?楊朝鈞說他騎車時有看到婦人在路邊走,距離約七、八公尺遠時她突然改變方向橫越馬路,他反應不及才撞上。

法官據汽車時速及反應距離推斷,駕駛人一般反應時間約為四分之三秒,反推楊朝鈞能夠即時反應的距離為九到十一公尺;而被告從看到婦人到撞上的距離僅七到八公尺,比反應距離還來得短。

法官指出,換句話說,楊姓被告能夠的反應時間比平均值還短,因此難以期待他能夠立即反應而煞車或轉向。法官因此認定楊朝鈞無法避免撞上死者,符合信賴原則,加上並無積極證據證明他有任何過失肇事,判決無罪。

【2007/10/23 聯合報】@ http://udn.com/

<讀後感>
就我去年的車禍經驗.
同樣是跟一台賓士走巷子
結果賓士沒有看到我直直開.(因為巷道雙邊停車.加上車主年紀大..老醫生)
我看到他煞車...可是還是碰到..
(假使..他也看到我..煞車...其實就碰不到了..)
後來我受傷嚴重兩個禮拜不能上班..
但是我的路權比較小..他走的是巷..我走的是弄...
所以..不管我受傷再嚴重...我都得賠錢...
可是...明明道路寬度..我的比較寬......這些....說詞都派不上用場了..
這次經驗..讓我覺得..
機車是人包鐵...儘管自己再小心...
當別人疏忽...還是自己倒楣...
還有..騎車開車..還是都走大路...
我後來都避免去繞小巷子...(就是因為路權的關係...)
另外就是騎車..眼睛若發現有人騎車路線歪曲..或者不正常..
就趕緊離他遠一點....避免他一注意碰到自己..
騎摩托車.在市區真的方便很多..不用找停車位..
放在店家門口附近..買完就走...
不過...騎機車不是挺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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